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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规定,它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特定情况下的财产归属以及管理与处分原则。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民法典1062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特定情况下的财产归属
尽管大部分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也有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财产归属是例外的。例如,如果夫妻之间有婚前协议,且该协议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那么财产的归属应按照协议来执行。此外,如果遗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了财产的归属只属于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这部分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与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与处分应遵循夫妻平等原则。在日常管理中,夫妻双方都有权参与并决定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如房产、大额存款等,应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
四、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在夫妻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价值以及夫妻双方的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同时,也要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综上所述:
民法典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规定,它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特定情况下的财产归属以及管理与处分原则。在夫妻日常生活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一规定,确保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公平、公正地管理与处分。在离婚时,也应根据这一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维护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73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内容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4、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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